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377號
原告 陳錦鈴
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
被告 彭德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陳錦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錦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當事人欄原告姓名記載為「陳錦玲」,惟原告姓名應為「陳錦鈴」,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前開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徐安傑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