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甲○○
丙○○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
右三人即原告被告戊○○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帶證物原本到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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