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債權人台灣黑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龍源黃燕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281條第1項、第280條前段及第74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載稱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燕鈴同為主債務人朱龍源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依上揭規定,債權人雖得向主債務人朱龍源請求清償全部代償款,惟對同為連帶保證人之債務人黃燕鈴,應僅能請求其應分擔之部分(與債權人平均負擔),請明確表明該數額並更正之(以上數額均應於清償之限度內請求)。
二、請提出債務人朱龍源、黃燕鈴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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