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李盈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零柒佰零柒元,及其中貳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