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牛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複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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