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告 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4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67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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