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美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聲明之附表,有關通信貸款部分,其中附表編號2之貸款,申請書約定利息按固定年利率17.5%計算、編號3之貸款,申請書約定利息按固定年利率14%計算,則為何聲請人上開部分請求按年息20%計算利息?請釋明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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