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1號
原告 李文全
送達代收人 林秀蓮
被告 李文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16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鄭銘仁
法官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意萱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1號
原告 李文全
送達代收人 林秀蓮
被告 李文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16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鄭銘仁
法官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意萱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