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75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乙○○
10樓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佰柒拾伍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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