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志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志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志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所載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55號判決係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於程序上駁回上訴,故事實審判決法院應更正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至15頁、第25頁反面、第26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9日│105年6月14日│├──┬─────┼─────────┼─────────┤│偵│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察署││├─────┼─────────┼─────────┤│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06│105年度毒偵字第680││││號│號│├──┼─────┼─────────┼─────────┤│最│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98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91││實│││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2日│106年3月22日│├──┼─────┼─────────┼─────────┤│確│法院│本院│同上││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55│同上││決││號│││├─────┼─────────┼─────────┤││確定日期│106年3月1日│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