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1號上訴人 楊志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9,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