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建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吳志超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上訴人連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錫美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複代理人 林苡茹 律師受告知人冠陽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義緯 訴訟代理人 許義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4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楊國精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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