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494號聲請人新北市立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林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明終結被繼承人 魏克成 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解任新北市仁愛之家為被繼承人魏克成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魏克成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100年度 司家 催字第28號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100年7月14日刊報公告,期限至101年9月13日屆滿。被繼承人之遺產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有新臺幣(下同)129,023元,經遺產管理人全數解繳國庫在案。本件因被繼承人魏克成已無遺產可資管理,聲請人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定有明文。次按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第2項、第141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國庫繳款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單、財政部國庫署書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卷宗、100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卷宗,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業將被繼承人魏克成之遺產處理完畢,已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