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5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譚文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譚文彥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4年9月2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ㄧ、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