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基小字第841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名陳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