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58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壹佰玖拾陸萬柒仟肆
佰貳拾肆元㈡壹佰捌拾柒萬貳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㈠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㈡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四點二八五㈡一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㈠九十八年二月十四日㈡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凌毓孺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