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洪衣婷 相對人 王俐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三、第五行至第六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