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力甲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偉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8月1日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8月1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付款銀行1力甲工業有限公司唐偉倫111年6月30日4萬8,183元YQ0000000萬越鋼鐵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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