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89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廖偉凡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偉凡發支付命令。惟查,廖偉凡現設籍於基隆○○○○○○○○,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債務人現行方不明,訴訟文書之送達既應依公示送達為之,不得行督促程序,揆諸上揭一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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