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政事務所)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26),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妨害自由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06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23日│95年11月23日│95年11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月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541號│度偵字第25645號│度偵字第2564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328號│96年度易字第3號│96年度易字第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2月8日│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328號│96年度易字第3號│96年度易字第3號││決├────┼─────────────┼─────────────┼─────────────┤││判決日期│96年3月19日│96年7月23日│96年7月23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期及罰金額││││├───────┼─────────────┴─────────────┴─────────────┤│備註│編號2、3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