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璟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錦程 相對人即債務人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貳仟玖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