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638號
111年度南小字第910號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張文德
被告 黃于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審理,特此通知兩造再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謝璧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638號
111年度南小字第910號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張文德
被告 黃于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審理,特此通知兩造再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