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638號

111年度南小字第910號

原告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張文德

被告 黃于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審理,特此通知兩造再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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