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閱卷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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