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51號聲請人 葉謝汶
葉鋕洋 葉坤庭 陳品臻 陳品睿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來旺 相對人 楊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
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中關於「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三中關於「裁判費新臺幣43萬2,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判費新臺幣34萬2,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