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立揚五金行│元大銀行斗信分行│106年11月5日│97,850元│AG412200│││1│ 黃英傑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