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被告)於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僅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惟查原判決量刑並無不當,已如前述,被告仍執此上訴,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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