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995號債權人 陳亭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寶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寶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院為管轄法院之依據(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台端陳報之債務人住所為高雄市鳥松區,非本院轄區。且雖本票發票地為高雄市小港區,惟台端本件聲請者為支付命令非本票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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