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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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張傑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