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葉芝瑄 被告 陳敬雯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上列原告因被告肇事逃逸等案件(111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因被告肇事逃逸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以111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判決無罪,且原告未曾提出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故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也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