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326號債權人 張文翔 上列債權人張文翔因與債務人 白明台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文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狀尾未簽名或蓋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併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台端所提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之繳費收據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請確認是否繳費,若已繳納,請提出正確之收據以供本院查核,若尚未繳付,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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