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0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 陳昇 於民國(下同)94年1月04日向原告借用
新台幣(下同)3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點88計
算,如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本金
、利息平均攤還。詎被告僅繳本金、利息至94年11月04日止
,即未再依約繳納,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利迄未清償,屢向
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1件、約
定書1件、放款歷史交易查詢1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
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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