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原告 林育賢 被告 詹勛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萬6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以111年補字第658號裁定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