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679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朝南選任辯護人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朝南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朝南因涉犯侵占案件,前經原審法院以被告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並於大陸地區有購買偽造身分證件之行為,足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5月9日裁定羈押。嗣經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3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接押訊問後,仍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曾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具有刑事訴訟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為保全審判程序之進行,因而於102年7月24日裁定羈押在案,至102年10月2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前經原審論以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曾有逃亡事實經通緝始到案,又於大陸地區購買偽造之身分證件,倘免除羈押,則將來案件若經判決有罪確定,依一般人畏懼重罪執行之心理,被告為免刑罰之執行仍恐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是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再參酌被告犯罪之態樣、犯行對被害人及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認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並無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為確保日後仍有進行訴訟或執行刑罰之可能情形,乃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0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