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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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瑞松上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瑞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瑞松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2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5217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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