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763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乙○○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6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民國97年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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