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嚴阿妙 法定代理人 嚴春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楊碧嬌 、 許阿寰 等人間因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路○段○○○號12樓之1之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二、陳報前開房屋之價值(如提出鑑價機構就上開房屋之鑑價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
三、補正被告林楊碧嬌、許阿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