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告 張敏慧 (地址詳卷)

被告 楊景年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智

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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