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06號原告 蔡對 (即 洪春生 之承受訴訟人)
洪志銘 (即洪春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施世亮
黃勝堅 孫曉青 法官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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