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更㈣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海記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一年重訴字第二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已于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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