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蕙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蕙蓮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蕙蓮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蕙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並告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妨害名譽││││││├────────┼──────────┼──────────┼──────────┤││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7日│106年1月間某日│106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912號│第9912號│第991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773號│106年度易字第2773號│106年度易字第27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9月27日│106年09月27日│106年09月27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478│106年度上易字第1478│106年度上易字第1478││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12月08日│106年12月08日│106年12月08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3曾經原確定判│編號1至3曾經原確定判│編號1至3曾經原確定判││備註│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確定。│確定。│└────────┴──────────┴──────────┴──────────┘┌────────┬──────────┬──────────┬──────────┐│編號│4│││├────────┼──────────┼──────────┼──────────┤││││││罪名│妨害名譽││││││││├────────┼──────────┼──────────┼──────────┤││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7罪)││││││││├────────┼──────────┼──────────┼──────────┤││││││犯罪日期│106年7月10幾日、106│││││年6月間(4次)、106年3│││││月11日、106年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253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7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5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717號││││判決││││││├────┼──────────┼──────────┼──────────┤││判決│107年06月25日│││││確定日期││││├───┴────┼──────────┼──────────┼──────────┤││編號4曾經原確定判決││││備註│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