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進成 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12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