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江仁湧 複代理人 林秉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姜義松 、 姜佳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泓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姜義松、姜佳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參佰肆拾陸萬壹仟伍佰參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拾萬陸仟伍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萬陸仟零參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