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債權人 蕭朝欽 上列債權人蕭朝欽因與債務人 謝世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朝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清償證明文件。
二、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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