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聲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抗字第60號抗告人 黃梅貞
黃銘廷 共同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陳盈如 律師相對人 黃銘堂
黃蔡金鳳 黃銘弘 黃淑貞 黃浯貞 代理人 洪寶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9日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7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蓋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至於本案程序如由抗告法院進行中,該項裁定應由抗告法院為之,乃屬當然,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自明。查原審裁定宣告黃蔡金鳳(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黃銘堂、黃淑貞、黃浯貞、黃梅貞)共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蔡金鳳之監護人,同時指定黃銘弘、黃銘廷共同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抗告人黃梅貞、黃銘廷不服原審裁定,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提起本件抗告,然抗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蔡金鳳於106年11月20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蔡建興法官顏淑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提起再抗告者,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須敘明理由,並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