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貳佰伍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
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台中市
○○路○段○○巷○號十七樓之四房屋,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四千元,
且被告就系爭房屋之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大樓管理費,均應依約負擔給付
,兩造租約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期滿,被告續租,惟被告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從九十三年六月份至九十四年三月間,十個月之租金四
萬元未為繳納。又被告應負擔之電費二千二百五十三元逾期未繳,亦由原告墊付
,原告因被告之債務不履行,除租金四萬元尚未收取外,復代墊損失二千二百五
十三元,合計四萬二千二百五十三元,被告自應給付予原告等情,已據原告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租賃契約書、臺灣電力公司收據五份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
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系爭租賃契約之租金給付請求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請求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四萬二千二百五十三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於訴訟
費用之裁判時,確定其費用額,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