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 陳聰興 代理人 廖福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