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7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7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7688號聲請人甲○○○○○○
ani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
ani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SABADOBEVERLYDOMINGO)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證明或其他經認許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中文譯名及負責人乙00000000000000000000之中文譯名。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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