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14號聲請人 宋承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冠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宋承澔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14號聲請人 宋承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冠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宋承澔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