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176號

原告 吳家豪

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5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足稽,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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