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北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3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655元。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憲惠